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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版“无废城市”项目指导目录发布 ,垃圾分类回收、再生资源等全面纳入

        发布时间:2024-12-16 13:32:00 点击次数:1259

        环卫科技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无废城市”建设项目指导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等相关目录基础上,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际,对相关目录作了进一步细化 、拓展和整合 。

        《目录》是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无废贷”的准入依据,符合《目录》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可享受北京银行“无废贷”优惠政策。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根据《目录》建立“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库 ,为入库项目提供投融资对接、规划和综合咨询、企业碳账户管理、CCER方法学研究 、绿色标准制定、再生产品认证、碳中和认证等综合服务,协助争取国家、地方绿色财政 、绿色金融等配套政策支持。

        一 、源头减量与分类回收

        1.1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

        1.1.1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运营居民社区、商业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箱房 、站点等密闭化、数字化设施的建设运营,需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27)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 ,需符合相应的地方、团体标准(下同 ,不再单独列出) 。

        1.1.2城乡生活垃圾收运

        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等服务。应采用密闭式、数字化、自动卸载的分类收集运输车辆(船舶)标识规范、清晰 ,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功能。鼓励使用新能源收集运输车辆(船舶) 。需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27)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1.1.3厨余垃圾收集收运

        对居民家庭、餐饮单位等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收集和运输服务。应采用密闭式 、数字化、自动卸载的收集运输车辆(船舶) ,标识规范、清晰 ,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 、防渗沥液滴漏功能。鼓励使用新能源收集运输车辆(船舶)。需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184)等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1.1.4大件垃圾收运

        对单位和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沙发、橱柜、床垫等大件废旧物品进行收集 、运输,以及将大件垃圾破碎 、分拣后送往资源化企业进一步利用 。需符合《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2废旧物资回收和分拣

        1.2.1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体系建设

        运营投放 、中转、分拣 、交投再生资源场所或设施的建设运营,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 、再生资源大型仓储物流交易中心建设等 。再生资源主要种类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 、废纸、废橡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铅蓄电池除外)。需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等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45083)、《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规范》(GB/T45076)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信息存证规范》(GB/T45085)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1.2.2二手商品回收交易

        二手商品线下实体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需符合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旧货经营商信用管理规范》(SB/T11230)、《二手货分类》(GB/T30342)、《二手货品质鉴定通则》(GB/T21667)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2.3废钢铁加工配送

        经过拆解 、破碎、分选、打包等工序,将废钢铁处理成可供再生利用企业进行熔炼和深加工的原料,包括普碳钢加工配送、废旧不锈钢及其他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鼓励建设运营废钢铁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基地 ,生产符合钢铁企业炼钢要求的定制化废钢原料。需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 、《炼钢铁素炉料(废钢铁)加工利用技术条件》(YB/T4737) 、《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SB/T10897)等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2.4废纸加工

        按照废纸的来源用途、分类标准、质量要求等,对废纸进行分类、挑选 、除杂 、切割、破碎、包装等加工处理,并将加工后的废纸作为原料送往造纸等生产制造行业进行再生利用 。需符合《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8号)等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包含以废纸为原料生产纸浆、纸板及其他后续产品的利用。

        1.2.5废铜铝加工

        经过拆解、破碎、分选、打包等工序 ,将废铜、废铝处理成可供再生利用企业进行熔炼和深加工的原料。需符合《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36号)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2.6包装废弃物回收

        纸包装容器及材料 、塑料包装容器及材料 、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玻璃包装容器及材料 、木包装容器及材料、混合包装等包装废弃物收集、回收、分拣场所或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需符合《废复合包装分选质量要求》(GB/T38925)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资料包装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GB/T42550)、《快递包装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指南》(HJ1265)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1.2.7报废机动车拆解

        对报废机动车进行预处理后,拆除主要总成和回用件,并对车体和结构件等逐一拆除 ,并将废金属 、废塑料等交由下游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将具备再制造条件的“五大总成”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进行再制造。需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等法规政策要求,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2.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

        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  ,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需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0年第13号)等法规政策要求 ,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污染控制导则》(GB/T32357)《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2368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要求第1部分:小型IT设备和通信产品》(GB/T38099.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要求第2部分:含制冷剂的电器》(GB/T38099.2)、《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设备技术要求制冷器具与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回收处理设备》(GB/T28555)等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3农业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

        1.3.1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

        农作物秸秆田间收集、存储 、运输场所或设施建设运营,以及送往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运输服务 ,如秸秆收储网点建设、秸秆田间收集社会化服务等。需符合《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规范》(GB/T42118)、《能源化利用秸秆收储站建设规范》(NY/T3614)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3.2畜禽粪污集中收集贮存

        养殖场、养殖小区 、养殖户畜离粪污收集、贮存场所或设施的建设运营,如收集池、收集罐 ,移动式收集车,集中贮存设施等 。需符合《畜离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 、《畜离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7622) 、《畜离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28740)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3.3废旧农膜回收

        对废旧农膜进行田间捡拾 、清杂处理、分类捆扎、打包等场所或设施的建设运营 ,以及交送至回收加工企业的运输服务。需符合《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等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1.3.4农药包装废物回收 。

        对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瓶 、罐、桶 、袋等包装物,进行回收、贮存场所或设施的建设运营 ,以及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回收装置到集中回收站(点)的运输服务,如农药包装废弃物专业化回收服务等。需符合《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2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

        2.2.1秸秆综合利用

        包括秸秆直燃发电、秸秆混合燃烧发电、秸秆热解气化发电、秸秆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化利用;生产环保板材 、纸浆、生物基材料等原料化利用 ,特别是通过糖化及发酵产物分离提纯浓缩等工艺生产聚乳酸 、聚羟基脂肪酸酯等生物基材料;生产高值高效有机肥等肥料化利用;青黄贮、膨化 、微贮等饲料化利用;食用菌基质、育苗基质、栽培基质等基料化利用等。秸秆综合利用需符合《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通则》(NYЛT3020)、《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66)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产品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目满足下游企业对产品的成分要求和质量要求,其中肥料产品需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的要求 。

        2.2.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包括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畜离粪污综合利用需符合《畜离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 、《畜离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NY/T3442)《生物质废物堆肥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266)等国家 、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产品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目满足下游企业对产品的成分要求和质量要求,其中肥料产品需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3840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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